8月15日起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深圳发文明确!
发布时间:2019-08-14作者:千凯特联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并清退政府采购投标

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二、清退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对于以本单位银行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银行账户信息清晰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供应商缴款账户信息,将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半月内统一办理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退还至供应商原缴款账户,请各供应商注意查收。

2.对于以非单位账户转账或供应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导致无法直接退至供应商原缴款账户的,请有关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8月7日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

>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 早前浙江省财政厅官网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 2019年2月,广西省南宁市财政局印发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 2018年12月,湖北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 …………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关于保证金,前2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保函三种形式的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不过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取消投标保证金会降低串标围标成本,会造成市场更加混乱(内容来源网友评论)

> 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法的。所谓长期侵占、挪用保证金是管理出了问题,并不是保证金制度出了问题。要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保证金行为,而不是粗暴的的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

> 取消投标保证金,保证不了项目顺利实施,只会造成更大浪费,对中标单位违法行为缺乏有力法律制裁,法律漏洞太大,公司违法另外注册新公司,法人逍遥法外。

> 保证金不应一刀切的取消,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类型的决定是否收取


分享到:
关注我们
公众号
小程序
手机端
联系我们